作者 zhwang77 (王子) 看板 NTU_BOTDorm
標題 [轉錄]Re: [心情] 談談我所見到的長興BOT住宿輔導員
時間 Mon Jan 17 18:29:09 2011
※ [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#1DCq3LLp ]
作者 sssuuueee (當天空不再藍....) 看板 NTU
標題 Re: [心情] 談談我所見到的長興BOT住宿輔導員
時間 Mon Jan 17 03:02:33 2011
推 zhwang77:不然同學 你覺得他該怎麼做? 01/17 02:21
你這句話很奇怪,輔導員是她的工作還我的工作
她今天領這份薪水掛著名號就要在兩方出事前協調
若真的協調不成,看要像我這邊有強制隔離還是過多違規者退宿
這些都是她該知道要怎麼處理的事
若今天輔導員無法完成這事還跑來問批評者該怎麼處理
她身為輔導員都不知道要怎麼做了,你期待她能做什麼???
還是說會發生這事根本也不意外,因為她根本不知道怎麼做???
※ 編輯: insachi 來自: 92.3.225.59 (01/17 02:26)
→ zhwang77:趕走吵到"你"的人 01/17 02:22
→ zhwang77:你是"對的"你的對面是"錯的" 以你為中心 01/17 02:22
怎麼做?怎麼做?怎麼做?怎麼做?怎麼做?怎麼做?
太子學舍-臺大長興舍區住宿契約書
一、契約內容:
1.「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(BOT)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」、訪客及門禁管制規
定與宿舍生活公約等規定與本住宿契約書,共同構成本住宿契約之內容。本契約無約定者
,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。
喔,原來有契約啊,來看看?
《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(BOT)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》
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本校第2513次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本校第25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二條 本校BOT學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用。本辦法所稱之宿舍輔導員為本
校之行政人員,宿舍管理人員為民間經營業者所派之管理者。
由於不知道她的確切身分,但行政人員四個字看來,應屬依法任用或派聘
且按照釋字308號,應認為該行政人員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。
第三條 本校BOT學生宿舍之管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依本辦法辦理之。
第四條 學生住宿服務組策劃督導BOT學生宿舍之管理,並指定輔導人員執行下列事項:
一、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、進住、調遷、退宿相關情形。
二、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為住宿生活之輔導。
三、法規之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、分析及呈報。
四、宿舍生活自治會任務推行之督導及協助。
五、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提報。
六、督導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、執行。
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:
一、頂讓床位、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。
二、偷竊、賭博、酗酒鬧事、鬥毆或打麻將。
三、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。
四、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。
五、擅自留宿外客。
六、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。
七、接裝未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之電器。
八、在寢室內炊膳。
九、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。
十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。
十一、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。
十二、其他違反公共衛生、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。
十三、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。
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,或違反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而情節重大者,經宿舍輔
導員查證屬實者,勒令退宿,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。
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,由宿舍輔導員警告無效,經查證屬實者,勒令退宿,
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本校住宿申請。
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辦理退宿:
一、住宿契約期滿。
二、休學、退學、轉學。
三、自願退宿。
四、勒令退宿。
五、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校內消防防災演習。
該執行而未執行,按照公務員服務法:
第 1 條
公務員應遵守誓言,忠心努力,依法律命令所定,執行其職務
第 7 條
公務員執行職務,應力求切實,不得畏難規避,互相推諉,或無故稽延
第 23 條
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,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,應受懲處。
乃是忠實義務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與勤務義務之違背,夠清楚了嗎,小朋友?
--
「喜歡孤獨嗎?」她手托著臉頰說。
「喜歡一個人旅行,一個人吃飯,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?」
「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。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。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。」
我說。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40.112.217.12
推 dOodoOhOw: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好腫 01/17 03:03
推 ae1412:推 白紙黑字 01/17 03:04
推 insachi:打的臉超種,根本就是想當好人卻當不成 01/17 03:05
推 ppppooqqqq:外籍生有沒有英文版公約.應該有吧.還是說還要準備法語 01/17 03:06
→ ppppooqqqq:德語.... 01/17 03:06
推 antibonding:基本上就照規定處理就好,如果兩方都覺得被對方的噪音 01/17 03:07
→ WiNtErPoWeR:不推,就居住安寧而言並不好定奪啊 01/17 03:08
→ antibonding:騷擾,直接把兩人遷出宿舍就好了 01/17 03:08
→ sssuuueee:重點是,應該給予警告,屢勸未聽,應予勒令退宿。至於對 01/17 03:08
→ arl616:NTU_BOTDorm板7119篇推文 就有寫說輔導員認為不屬實啊 01/17 03:08
→ sssuuueee:話內容,如果連基本的英語都讀不懂...還交換個洨? 01/17 03:09
→ antibonding:居住安寧的部份是可以把規則弄清楚一點 01/17 03:09
推 ae1412:認為不屬實 就放著不管? 難怪會出事... 01/17 03:10
→ WiNtErPoWeR:系列文的原PO不是就想告訴大家,輔導員沒有放著不管嗎 01/17 03:11
〈一〉書面呢?舉證呢?既然已經屬於事後的討論,白紙黑字?
〈二〉服務法的規定已經很清楚,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勤勉義務,有無盡到?
所稱之認為不屬實,然後呢?判準為何?若真不屬實,究竟是許多人太敏感
還是行政人員過於木耳?有無盡到抽象輕過失的善良管理?我們看不到啊?
→ chutzpah:沒有放著不管本地生嗎? 01/17 03:13
推 insachi:積極的處理跟消極的管理是兩回事 01/17 03:14
※ 編輯: sssuuueee 來自: 140.112.217.12 (01/17 03:18)
→ WiNtErPoWeR:所以貼出條文仍沒有回答一開始的怎麼做問題不是嗎? 01/17 03:28
推 ae1412:要我教你怎做嗎? 01/17 03:29
推 zhwang77:唉...你可以仔細看一下我的文嗎... 01/17 03:29
→ ae1412:首先 怎求證這點 Emma跟苦主是沒其他鄰居? 01/17 03:29
→ WiNtErPoWeR:我認為系列文原po在回推文中把輔導員的困難講得很清楚 01/17 03:30
→ zhwang77:闖入是最後的事了 然後輔導員認為E同學"未違反安寧" 01/17 03:30
推 ae1412:輔導員的困難在哪? 找其他人求證很困難? 河蟹比較簡單 01/17 03:32
→ ae1412:安寧的安是什麼意思? 安全? 帶人回宿舍不只一次(櫃檯知道喔 01/17 03:33
推 zhwang77:輔導員親自勘查現場後 覺得未違反安寧 01/17 03:34
→ zhwang77:帶人的事就別亂扯了 本來就可以換証進去 闖入是最後的事 01/17 03:35
→ zhwang77:櫃台知道很正常 雅梅至少叫得出2/3以上的同學 01/17 03:36
→ ae1412:勘查現場沒有問問附近住戶? 你會在警察來你家時把音樂開大? 01/17 03:36
→ chutzpah:放音樂只要有一個人覺得吵, 哪怕被吵到的那位有多不討喜 01/17 03:37
推 zhwang77:最基本的就是通報後去查看 後來由於事情一直沒有解決 01/17 03:38
→ ospery:要是反應很多次總該有一些調查作為吧 01/17 03:38
→ chutzpah:音樂都應該關掉或自己改用耳機吧? 01/17 03:38
→ zhwang77:輔導員 副理 都會抽空去附近走動 01/17 03:38
→ ospery:你的意思是反正說調查沒結果就可以放著 甚麼邏輯 01/17 03:39
→ zhwang77:調查有結果 "未構成違反安寧" 01/17 03:40
→ ospery:現在就是因為輔導員無效才會導致今天的局面 有啥好護的 科 01/17 03:40
→ chutzpah:就算姑且不論使用吹風機, 開關門....至少室內音樂, 自己 01/17 03:40
推 WiNtErPoWeR:所以有人報案沒證據也要查到有證據嗎? 什麼邏輯 01/17 03:40
→ ospery:你這種結果大家都會講啊 哈哈 難怪很難溝通 01/17 03:40
→ zhwang77:因為他們為這件事煩了一整個學期 我看在眼裡 01/17 03:41
→ chutzpah:或訪客的音量, 這兩件事有人抗議就該想辦法改 01/17 03:41
→ zhwang77:我把我所見到的 他們的付出 說出來 如此而已 01/17 03:41
推 antibonding:可以弄個書面資料整理,甲方申訴了,管理人員做了甚麼 01/17 03:41
→ ospery:現在因為出包了 所以才讓大家知道很心酸 一直處理不好 01/17 03:42
→ antibonding:樣的處理,如果覺得甲方的申訴無理,至少有個書面說明 01/17 03:42
→ ospery:也沒說他們不努力阿 只是這樣不妥善吧!! 01/17 03:42
→ chutzpah:安寧是用輔導員主觀認定, 那, 若輔導員因為 Emma 交情好 01/17 03:43
推 zhwang77:事實上 我最賭爛那幾個外籍生的地方就是 那種白痴行為 01/17 03:43
→ zhwang77:讓輔導員一整個學期的努力泡湯了 成敗論英雄啊 01/17 03:44
→ ospery:簡單講啦 晚上男生在 輔導員基本上就不用說甚麼了 01/17 03:44
→ zhwang77:我想罵髒話了...闖入是後來的事了 01/17 03:45
→ chutzpah:考慮的是輔導員自己覺得, 而非任何一位舍胞聽到? 01/17 03:45
→ zhwang77:還有 你真的戰這個? 要不要戰一下男一三四五六七八 01/17 03:46
推 antibonding:輔導員可以出面說明現在兩方說詞的出入在哪吧,尤其是 01/17 03:46
→ antibonding:若真花了一學期了解事態跟處理。 01/17 03:46
→ insachi:非常努力跟有能力是兩回事,努力後沒辦法解決事務就該換 01/17 03:46
→ zhwang77:是是是...... 01/17 03:47
→ WiNtErPoWeR:樓上說的好,這確實是這個社會處理問題的妙方 01/17 03:47
推 ae1412:我超努力念書的 考試考不好 沒過 當我是應該吧? 01/17 03:48
推 dividi:既然輔導員認為未構成違反安寧 那有跟那位台籍女生溝通嗎 01/17 03:48
→ chutzpah:不然還是剛好每次有人巡視時 Emma 都完全沒有放音樂? 01/17 03:49
推 zhwang77:是馬上想到譬喻回你啦 不過算了 就別互相用不三不四的 01/17 03:49
→ zhwang77:譬喻失焦了 01/17 03:50
→ chutzpah:只要有放且 Emma 寢室外聽得到, 就算我不覺得吵, 事實上 01/17 03:50
→ dividi:不然放任他一直對鄰居"施加精神壓力" 出事要負責也沒啥好說 01/17 03:50
→ zhwang77:回divi 有溝通 但雙方立場都很堅定... 01/17 03:50
→ chutzpah:無論 zhwang77 或管理人員都無法排除吵到人的可能, 01/17 03:51
→ chutzpah:更何況有人抗議 (誰跟你失焦)? 01/17 03:51
→ zhwang77:回ch 老實說我回答不了你耶 我又不住那 那麼detail... 01/17 03:51
推 ae1412:我的立場很簡單 : 能力不足的人員該檢討甚至撤換 01/17 03:52
→ antibonding:其他鄰居跟外籍生房間以前的住宿者說詞呢? 01/17 03:52
→ zhwang77:說得好!! 01/17 03:52
→ zhwang77:我說ae 說得太好了 01/17 03:53
→ antibonding:房外走廊要完全沒聲音很難吧?以前住宿,這根本是不可 01/17 03:53
→ chutzpah:這不僅是細節喔, 你要幫輔導員甚至 Emma 辯護, 至少要 01/17 03:53
→ antibonding:能,還是台灣建築頓時間改善很多了?! 01/17 03:54
→ chutzpah:清楚 "Emma是否完全排除撥放音樂室外聽得到的可能", 01/17 03:54
→ chutzpah:而不僅只是"輔導員認定", 與苦主是否"太敏感"! 01/17 03:54
→ antibonding:房間門有縫隙吧?跟傳到隔壁牆的聲音還是有落差的 01/17 03:55
推 ae1412:我不感謝一下稱讚好像沒有禮貌 <(_ _)> 01/17 03:55
推 ppppooqqqq:所以最後其實也同意 .不能用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帶過吧 01/17 03:56
→ chutzpah:若連同棟的 rorp 都聽得到 Emma 放的音樂, 你 zhwang77 01/17 03:56
→ ospery:就算闖入是後來的事 也是很不妥吧? 01/17 03:57
→ chutzpah:所述"輔導員認定"與苦主"太敏感", 就算強調一千次, 01/17 03:58
→ chutzpah:也很難抵銷管理失職與吵到人的事實 01/17 03:59
推 ppppooqqqq:幫補充.rorp是說出電梯就聽的到Emma的音樂聲喔 01/17 04:00
推 antibonding:不是自己房間內聽到外籍生撥放的音樂聲吧 01/17 04:01
→ chutzpah:事後的闖入就算不討論, 事前吵到人這件事, 難道我的耳朵 01/17 04:04
→ chutzpah:感受要靠輔導員判定, 我聽到覺得吵就是我"太敏感"? 01/17 04:04
推 antibonding:所以一般噪音規範裡是有用音貝跟時間點來考量的。 01/17 04:06
→ sssuuueee:請問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55毫克的標準而駕駛,有無違法 01/17 04:09
※ sssuuueee:轉錄至看板 NTU_BOTDorm 01/17 04:12
推 didiindeed:推簽名檔......(被拖走) 01/17 08:04
推 goldstein: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01/17 09:18
推 Arvin199:挪威森林耶! (被拖走) 01/17 13:21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220.136.185.120